吉林省简称“吉”,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北地区的中部,地处北温带,在东经121°38~131°19、北纬40°52~46°18之间。全境东西最长约750公里,南北最宽约600公里,总面积18.74万平方公里,约占全国总面积的2%,居全国第14位。
吉林省处于日本、俄罗斯、朝鲜、韩国、蒙古与中国东北部组成的东北亚的腹心地带,东部与俄罗斯接壤,东南部以图们江、鸭绿江为界,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相望,边境线总长1438.7公里。其中中俄边境线232.7公里,中朝边境线1206公里。南连辽宁省,西接内蒙古自治区,北邻黑龙江省。
东部珲春市处于东北亚地理位置的几何中心,距日本海15公里,距俄罗斯的波谢特湾仅4公里。省会长春市位于东北亚十字交通线的交汇点上。
2004年:吉林省素有“黑土地之乡”之称。现有耕地面积553.78万公顷,占全省土地面积的28.98%;人均耕地0.21公顷,是全国平均的2.18倍;土地肥沃,土壤表层有机质含量为3%~6%,高者达15%以上。一望无垠的平川沃野,盛产玉米、水稻、大豆、油料、杂粮等优质农产品,具有发展高效农业、绿色农业的有利条件。
2003年:吉林省素有“黑土地之乡”之称。土地肥沃,土壤表层有机质含量为3%~6%,高者达15%以上。全省耕地面积435.6万公顷,占全省土地面积的23.24%。人均耕地0.21公顷,是全国平均的2.12倍。一望无垠的平川沃野,盛产玉米、水稻、大豆、油料、杂粮等优质农产品,具有发展高效农业、绿色农业的有利条件。
2002年:全省土地面积18.74万平方公里。其中,山地占总面积的36%,平原占总面积的36%,台地占总面积的 28%,其余为丘陵。
全省最高点海拔2 691米,松辽平原平均海拔110~200米之间,最低点为图们江口处,海拔在5米以下。
吉林东部长白山区占延边、白山2个地区大部分。
吉林哈达岭低山丘陵区。原长白山地的一部分,西从大黑山西麓,东至蛟河——辉发河谷地。包括吉林、辽源2个地区以及通化、四平、长春部分地区。
中部台地平原区。包括长春市双阳区除外、四平市双辽县除外和扶余县、松原广大地区。
西部草原区。包括白城地区和双辽县的北部。
从土地资源利用现状看,全省现有耕地395.3万公顷,草原11.3万公顷,林地786.5万公顷,水面1.0万公顷,果园0.4万公顷,可垦荒地面积2.2万公顷。
2001年:全省大部分农耕土地土质条件优越,利用价值较高,土壤结构好。黑土及黑钙土占全省总面积的10.6%,淡黑钙土占9.1%,白浆土占10.6%,棕壤土及暗棕壤土占18.7%,灰棕壤土占 17.6%,草甸土和冲积土占6%,盐土和碱土占8%,沙土占4.2%。还有草炭土、水稻土、栗钙土、高山苔原土等土壤类型。
全省土地总面积为18.74万平方公里。其中耕地557.38万公顷;林地920.66万公顷;园地11.70万公顷;牧草地105.14万公顷;居民点及工矿用地82.32万公顷;交通用地23.95万公顷;其它为水域和未利用土地。人均土地面积0.72公顷,人均耕地0.21公顷,是全国人均数的2.12倍。土地后备资源相对比较丰富。在未利用土地中,有104.6万公顷可作为土地后备资源。
2000年:国土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。以土地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应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,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。做好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、利用和保护,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。
多年来,各级地矿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资源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,在地质勘查找矿、耕地保护、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,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,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。
省国土资源厅组建后,明确了服务于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指导思想,坚持"在保护中开发、在开发中保护",强化资源、资产并重管理,促进了国土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,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。
宏观调控得到改善和加强,规划体系基本健全。省、市、县、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基本结束,编制了国土资源"十五"计划,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基本健全,总体规划的调控作用不断显现和加强。
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,保持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。用地总量得到有效控制,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;坚持"积极整理复垦,严格控制开发",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得到不断推进和规范,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顺利实现,耕地总量稳定在"九五"初期水平。
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深入,市场配置资源机制逐步完善。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不断扩大,土地收益稳步增加。对土地收购储备进行了有益探索,为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创造了良好条件。土地市场建设不断推进,土地有形市场正在形成。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,启动了矿业权流转市场。
加大地质调查评价力度,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增强。基础地质研究程度更加深入,提交了全省国土资源综合遥感调查、区域地质调查和环境地质调查研究成果;地质找矿取得新进展,2000年提交矿产地35处。充分利用"两种资源、两个市场"取得实质性进展,地质找矿已进军西藏、新疆和马达加斯加。
吉林省共有49个民族。除汉族外,48个少数民族人口为245.34万人, 占全省总人口的9.15%,主要有朝鲜族、满族、蒙古族、回族和锡伯族。由于历史上的不断互相交往,形成了各民族既杂居、又聚居的状况。吉林省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,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、伊通满族自治县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以及33个民族乡(镇)。改革开放以来,吉林省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得到较快发展。2004年,民族自治地方生产总值达到315.59亿元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唯一连续3次被国务院授予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自治州”称号。